老年拉布拉多腹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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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拉布拉多腹积水

前段时间,媒体报道的一则“老人养拉布拉多被索赔千元”的事件近日引起了不少网友和养犬人士的关注。事件经过如下:孙老伯饲养的拉布拉多犬,意外呕吐昏迷,后送医救治无效死亡。事后,狗的主人即该小区物业公司上门要求孙老伯对死亡犬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要求和拉布拉多犬购买的发票以及死亡证明一并提交给物业公司,否则需承担5000元的损失。该事件经媒体介入,物业公司同意减免处理费,但孙老伯还是需要前往宠物医院处理爱犬尸体。

死亡拉布拉多犬的尸表检验未见明显外伤,解剖后检测发现,其胃内有很多未消化的食物,肠胃功能完好,但脏器颜色较淡,肝脏有不同程度水肿,心脏舒张不全,肾脏颜色较淡等。宠物医生表示,从病理变化上看,拉布拉多并非是突然发病死亡的,而是慢性病的突然爆发。根据尸表检查、消化道检查等综合分析,拉布拉多年岁已高,病死原因可能是感冒、肺部感染等,并非突然猝死。但从该狗死因来看,并非受到激烈外伤,死亡原因符合动物意外伤害死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第2款规定:“动物之间相互侵害的,第三人可以被请求赔偿损失。”孙老伯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寻求赔偿。但物业公司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应对拉布拉多的死亡向孙老伯承担赔偿责任或减轻赔偿责任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处理好住宅小区内矛盾纠纷。”第53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授权,对他们的财产或者侵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侵害物权或者劳动保障权等相关权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58条第3款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事发时为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排除隐患。不能处理或者不能及时排除隐患的,应当向所属区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物业及业主的相关权利虽不负有直接管理、保全义务,但对于物业区域内发生的侵害物权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因其具有相对的强制性,应在责任合理范围内进行制止和排除,并尽到对安全隐患的提示和报告义务。

本案中的拉布拉多是突然猝死,但通过解剖可以看出该狗死亡原因为慢性肾病,该疾病是老年犬的常见致命疾病,发病时间较长,症状并不明显,隐蔽性极高,在发病早期就连专业医生也不容易发现。该犬平时并未明显有病态,在死亡前也并未有明显外伤,加之未做病理检查,在外表看来甚至有可能被误认为活蹦乱跳,健康并无异常。所以在老年人独自饲养拉布拉多,并无人看管时,更应通过保险的方式进行饲养,这样在出现不幸时也能获得一定程度上必要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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