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布拉多咬人事件有么?
近日有媒体报道,湖南一位32岁的女士,养一只拉布拉多犬,因没有栓狗链,意外被狗咬伤。此事发生在2011年,被狗咬后,杜女士多次找狗主人秦先生索赔,却被拒。秦先生认为,自己的狗没有咬到别人,没有必要承担责任。
此事被媒体曝光后,引起网友围观,并形成一边倒的舆论态势,多数网友同情被咬的杜女士,痛斥秦先生“没人性”、“没有公德心”。但是,在我看到的多个微博上,很多“大V”却偏向秦先生,从法理或者道德上质疑杜女士索赔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当然,我不敢苟同那些“大V”的观点,并认为他们的观点偏激。尽管《狗咬狗,谁之过》一文中,“大V”宋庄认为,从法理上讲,杜女士向秦先生主张索赔没有道理。但是从情理上,我们理应同情杜女士,秦先生不应摆脱责任,“法律不追究,不代表我不管”,如果法律不能为消费者主持公道,消费者只能诉诸于自我维权,这种自我维权虽不完美,但却是无奈之举。
还有一位“大V”叫“V-gallary”,他在微博上反对养宠物,认为“人类对动物好,只是自身道德的圆满而已,其实与动物无关”,并引用王尔德的话“每个人都应该培养一种热爱动物的感情,因为只有猎人才会打猎,偷猎者才会热爱动物”。在我看来,“大V”引用王尔德的话跟这位杜女士索赔案没有什么关系,且“大V”的这种观点过于偏激,激进的唯物主义者不应反对人们养宠物,一个人没有爱心,即便不是偷猎者,也不会是一个好人。
养宠物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如果养宠物只是为了捕杀取乐或者食用,那就不是高尚的行为了。宠物与人是主客体的关系,与人形成亲密的关系,能给人带来快乐,还能有益身心健康。
杜女士是一家大型超市的部门主管,2011年5月2日这天,她和同事在超市内购物,突然发现一位男士牵着一只没有栓狗链的拉布拉多犬进入卖场。当时,超市是禁止动物入内的。杜女士和同事向超市保安反映,让尽快把狗牵走。但当事保安称,必须先有负责人签字批准才能处理。
杜女士认为,超市的保安纵容宠物进入卖场,对造成损害结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主要赔偿义务。尽管《狗咬狗,谁之过》一文认为,杜女士索赔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其实,从道义上讲,超市也应该向被狗咬伤的杜女士或多或少给予一些精神上或者物质上的补偿。
对于这次拉布拉多咬人事件,有些人缺乏的不是爱心,不是法律的意识,而是最基本的换位思考。拉布拉多咬人事件有么?一些“大V”与其站到法律的高地,不去同情拉布拉多人,还不如多帮老百姓在“狗咬人”或者“人咬狗”的时候,争取一些法律之外的有益补偿。